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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宠物狗被轧死打断车主鼻梁 犯罪记录被封存
2014年12月06日 19:57宠物小狗被意外轧死,承诺的赔偿又迟迟没兑现,17岁少年小波与车主争执中将对方鼻骨打至粉碎性骨折。记者昨从江汉区检察院获悉,检察官念其初犯,情节轻微,对小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与其签订帮教协议。
7月19日晚,司机郑某在江汉区青阳路附近倒车时,不慎将一只小狗轧死。狗主人小波气愤又难过。郑某提出“赔一条狗”外加300元,但始终拖着不赔。8月1日中午,失去耐心的小波找到郑某,要他赔狗,郑某却语气很冲地让他先拿发票来!
狗子死了哪来发票?恼怒的小波随手捡起一块碎砖,威胁郑某再不赔狗就砸他的面包车;郑某也不甘示弱,两人扭打到一起。打斗中,郑某鼻骨粉碎性性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小波头部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属于轻微伤。8月26日,小波因涉嫌故意伤害被警方刑事拘留。
江汉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受理此案后,调查了解到,小波父母早年离异。去年小波初中辍学,被父亲从安徽接来武汉打工。小波觉得孤单,养只小狗排遣寂寞。
未检科负责人石杨向记者介绍,小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已触犯了《刑法》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念其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认罪悔过态度较好,事后家长已代为赔偿郑某16000元并取得谅解,具有帮教可能,因此对小波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并封存犯罪记录。
什么是“相对不起诉”
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作出不起诉决定。在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下,检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起诉决定,需向上级检察院报送不起诉意见书。绝对不起诉又称法定不起诉,指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记者高星 通讯员付静宜 何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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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edu.72177.com/2014/1206/189953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