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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交管严打7类交通违法 开车不让斑马线罚3分
2014年12月02日 23:53每日新报记者 李柏彦 2012年7月,国务院批准设立“全国交通安全日”,今年12月2日是第三个“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是“抵制7类违法,安全文明出行”。公安部、中央文明办等国家六部、委、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公安交管部门针对超速、超载、酒驾、毒驾、闯红灯、占用应急车道、不礼让斑马线等7类突出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行动。
今年的全国交通安全日,交管部门会同全市各职能部门在“全国交通安全日”宣传期间面向各类交通参与者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营造了良好交通安全宣传氛围,使交通安全理念深入人心。
今年全国交通安全宣传日的主题中严格抵制的7类违法分别是超速、超载、酒驾、毒驾、闯红灯、占用应急车道和不礼让斑马线。“黑名单”中,超速、超载、酒驾、占用应急车道和闯红灯交通违法已经是大家的“老朋友”,而毒驾、不礼让斑马线则是首次被提到醒目位置。
据了解,在本次“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宣传活动期间,全市各职能部门相互协作,在全市20处长途客运站点、40个专业客货运输企业开展12·2主题宣传活动,分别组织百名客货运专职驾驶人针对超速、超载、酒后驾驶、毒驾、闯红灯、占用应急车道、不礼让斑马线等7类违法行为发表倡议,号召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同时,组织开展讲授交通安全课、驾驶人签名承诺等宣传活动。
交管部门发动了1000名志愿者上路,在全市150处重要路口、点位劝止交通违法行为,开展交通安全宣讲、文明劝导活动,提醒引导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注意交通安全,大力倡导“抵制7类违法、安全文明出行”良好社会风尚。
在宣传、劝导的同时,交管部门还开展全市性专项整治统一行动。在市区、环城、国省道设立100处治理点位,针对超速、超载、酒驾、毒驾、闯红灯、占用应急车道、不礼让斑马线7类严重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治理,采取上限处罚措施,严查各类违法行为。
围绕122宣传主题,自12月2日起,交管部门在全市开展为期1个月的打击7类严重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月活动,组织各交警支队、大队采取日检、晨检、夜检等不同方式开展违法整治集中行动。
7类交通违法
超速:
在查处的交通违法中,20%以上是超速交通违法。“十次事故九次快”、“一次超速有十害”,超速行驶危险系数高,危害大,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始终是交管部门重点整治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今年以来,在本市因超速行驶已经引发20起死亡事故的发生,导致23人在事故中丧生。在查处超速违法行驶后,交管部门将根据机动车类型以及超过规定时速的不同,依法给予驾驶人2000元以下罚款,记3分、6分、12分甚至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超载:
超载指交通运输工具的实际装载量超过核定的最大容许限度。货运超载通常是指机动车运输的货物超过货运机动车的核定载质量。查处后,交管部门将根据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不同,依法给予违法驾驶人2000元以下罚款、记3分或6分的处罚。同时,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酒驾: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责任编辑:wb001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4/1202/189813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