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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山索道游客坠亡案二审开庭 公园坚称无过错

2014年11月25日 17:26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旅游、爬山,如果坐缆车、坐索道的话,可以节省时间、体力,但一些事故的发生让索道的安全性令人担忧。去年9月16号,北京香山公园。张先生在乘坐缆车上山的过程中坠落身亡。他的妻子和女儿以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赔偿为由,将出事索道的管理方——香山公园管理处诉至法院,索赔经济及精神抚慰金共计86万多元。一审法院判决香山公园承担30%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30万元。双方不服,上诉到北京一中院,今天上午,此案二审将开庭审理。

此案受关注的原因有两点:第一,香山公园是1982年安装的这条吊椅索道,是全国第一条客运索道,已经“服役”了30多年的高空索道是否真的存在安全隐患?第二,在全国各地,这样的吊椅索道有236条,这么多特种设备日常的安全监管又是否到位呢?下面我们还是回到香山公园的这起事故中,当时到底出现了什么情况,张先生会从开放式的吊椅上坠落?

香山公园公布的事发现场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张先生乘坐索道上行,他坐在索道吊椅的左侧,右脚踏在脚踏上,左脚悬空,吊椅运行平稳。行到索道5号塔架处,工作人员喊挥手拍照。在索道的7号到8号塔架之间,忽然他身体失去平衡,从吊椅中滑落,双手握住护栏吊在空中。在他身后吊椅上的妻子和女儿被他的举动吓坏了。

女儿:我说爸你坚持住,我赶快喊,你们停啊,人快掉下去了,你坚持住。结果他就掉下去了。

北京香山缆车站工作人员李海、王林波都听到了呼救声,

李海:听见有人呼叫,呼叫说爸爸你别掉下去,我就往外跑,当时看见那个人吊在缆车上面,我回来就赶紧拿对讲机跟我们队部汇报。

王林波:我也没办法,所以我只有装上缆车跟着就上去了,在这过程中就往上走的时候,那老人慢慢就滑下去了。

北京香山公园保卫科科长王利明随后赶到现场。

王利明:我当时问他这胳膊和腿能不能动啊,他跟我讲可以动,我问他有什么不舒服,他说是心慌,我们也不敢救治,不敢移动,不清楚他伤在哪,再一个他身上任何部位都没有出血的地方。

事故后、庭审中,香山公园始终强调,自己已经充分履行救治义务,在整个过程中没有过错,索道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经过了验收和检验。

北京香山公园新闻发言人姚江:事情发生以后,安监部门还有质监部门对咱们这个索道的设备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检查,通过检查之后,认为咱们这个索道设备是安全没有问题的。

一审法院认为,吊椅索道运行时距离地面的高度高于10米,乘坐过程中发生坠落时严重损害的可能性较大,所以乘坐索道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作为高空活动的运营人,香山公园对吊椅的乘坐人应尽到与危险相适应的保护义务。香山公园应当对张先生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其次,张先生在乘坐时突然作出将左脚从吊椅支撑上放下,左腿下探的自主动作,导致其身体失去平衡最终坠落具有明显的过失。法院判决公园承担30%赔偿责任,赔偿各项费用30万元。

在去年9月这起悲剧发生时隔近半年后,北京香山再次发生游客从索道吊椅上跳下摔伤事故。今年4月11号,北京市旅游委发布通告,决定在全市旅游行业给予香山公园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责令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同时要求全市旅游行业以此为戒。

今天,北京香山索道游客坠亡案即将二审开庭,双方将陈述怎样的上诉理由?

原告方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香山公园和死者对事故按三七比例承担责任,不准确。

史学军:家属的主要上诉理由是,索道属于高度危险活动,根据侵权法第七十三条,公园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减轻责任不能违背立法的原意,颠倒责任大小。索道吊椅的隐患缺陷,这一先天性缺陷是事故的根本客观原因。

原告方认为公园在管理上存在三个方面的失误。

史学军:第一是中间平台人员离岗失守,第二是总控室人员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第三是中间照相要求挥手,影响了安全。

原告方认为,索道吊椅符合国家标准,不能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史学军:索道符合标准是符合行政规范,行政管理的合法性不能跨界到民事诉讼,成为民事诉讼免责或者是减轻责任的理由。

史学军律师说,他们在开庭前收到了香山公园的上诉状。

史学军:我们已经收到了香山公园的上诉状,香山公园的上诉理由主要有三点,他们认为索道事故不是高度危险责任,第二点认为香山公园在索道事故中是没有任何过错的,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第三点认为一审判决精神抚慰金的数额超过了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是错误的。

根据双方的上诉理由,我们可以预见,法庭上双方将围绕索道事故是否属于高度危险责任,公园有没有过错,对于张先生的死亡要承担多大责任进行辩论。

文章来源:http://travel.72177.com/2014/1125/189363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