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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师生恋 以群体规制消减个体“禽兽”概率

2014年11月24日 14:16

昨日,闹得沸沸扬扬的“北大副教授与女留学生”新闻,再次占据各大门户热闻点击榜前列。从职业规范或制度建设角度看,这则校园新闻,是完全可以被当作一个剖析标本的。

其实,类似的校园桃色事件,并不少。前不久有延宕3个月的厦大教授吴春明涉嫌诱奸女学生的事件;而几年前,不幸遇害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程春明,坊间传闻的遇害情由之一,就是所谓“情杀”。因师生恋,或师生间不正常的暧昧两性关系,而引起的纠纷和血案,这些年频现报端。凡此种种,已一再提醒,校园特别是高校需要对师生间超越师生关系的情感或身体接触,有一个职业性、制度性的公约规范。

为何说这对高校而言,迫在眉睫?是因为在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不管是在软性的师德引导还是强制性的中小学教师行为职业规范方面,对于教师“不得索要或收取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等,教育部门这些年已有过多次类似的明文禁令——特别是在一度频发的校园幼女性侵案之后。

虽然“教师不得性侵猥亵女学生”等条例,简直像是荒诞的黑色幽默,一再遭评论人嘲讽。但至少纸面上和规制上有此职业禁令。而且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触犯刑法,也有刑律接档。而高校中,虽为师生,但却都是成年男女,恋爱自由,貌似好像不该有过多道德或律法规制约束和干涉。

但北大余万里这个受害者眼中的“禽兽”,或许极端,或属特例个案,但是正如受害女生所言,还是觉得学校处分太轻,更主要是希望不再有后来者上当受害。她这个要求,并不过分。要保证实现,就必须有高校范围内互认的制度性规范,而非清除某一害群之马这么简单。

是否该对从业教授在“师生恋”方面有个基本的职业性公约规制?取决于成年师生间恋爱,是否果真完全对等自由?如果双方真正权利对等,则恋爱自由,各负其责即可。但现实是双方地位不可能平等。教师往往在如考试权、评价权、推荐权等方面掌握生杀予夺的权力。

是否以此裹挟感情甚至诱奸、性骚扰女学生,或是个体“禽兽”之举,但若有群体公约职业规制,则也可大大降低个体“禽兽”作案为害概率,对整体高校教师美誉度也是兜底性维护。而且,要保证规约强制性和执行力,还不仅是对涉事教师而言,对当事学校也该有所责任追究。如果有包庇护短行为,该校也该受连带惩处。这时就应是教育主管甚至司法部门介入。只有在职业共同体和行政主管甚至司法机关三方联动的情况下,高校中某些以权谋色的出格“师生恋”,甚至如之前“诱奸”或这种有违职业伦理甚至涉嫌违法的“禽兽”行为出现概率,才有望真正消减。

李晓亮(四川 编辑)

文章来源:http://edu.72177.com/2014/1124/189283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