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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供热计量收费新规实施 基本热价不超面积热价3成
2014年11月22日 21:09用户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计费面积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用热量
新建居住建筑入住后的第一个采暖期进行计量抄表试验,第二个采暖期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每日新报记者 王月 为规范天津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管理,天津出台了《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从即日起实行。据了解,供热计量包括直接计量和间接分摊计量两种方式。供热计量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热价按照不超过面积热价30%制定;计量热价为面积热价与基本热价之差除以单位面积耗热量定额。
据了解,列入天津供热计量实施计划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居住建筑应达到或超过天津二步节能标准;供热系统设计应符合《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设计规程》和《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供热系统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和《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供热系统设施完好并具备供热计量功能;热量表经检定合格。
据了解,供热计量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用户热费为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之和。具体计算公式为:基本热费=基本热价×计费面积;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用热量。
按照规定,用热户应在每年度12月31日前,按现行面积热价一次性预交采暖费;双方对交费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逾期未交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供热前,供热单位应公示用热户热量表读数。供热结束后,供热单位应于30日内将热量表读数及所用热量通知用热户;如有异议的,双方于15日内进行复核。用热户应从每年度6月1日开始,持上一采暖期供热单位开具的收费票据原件和用热户用热量确认单办理采暖费结算,实行多退少补。
新建居住建筑入住后的第一个采暖期进行计量抄表试验,按照现行面积热价收取采暖费;第二个采暖期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用热户可申请第一个采暖期按供热计量收费。
已部分入住并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居住建筑,其尚未售出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按照供热计量交纳采暖费。办理暂停或恢复用热的用热户,应按天津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交纳热能补偿费。热量表因用热户人为损坏的,则供热计量收费按面积热费的120%进行结算,并由用热户对热量表进行赔偿。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用热户可自行设定室内温度。如室内温度无法达到天津规定标准的,视为供热不合格,供热单位应按天津相关规定退还采暖费。因供热单位原因未按天津供热期规定供热的,供热单位应按未供热天数双倍退还按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采暖费。
责任编辑:wb001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4/1122/189251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