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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室过道不到半米宽并超标8人 学生摔倒受伤获赔
2014年11月19日 12:58中新网重庆11月19日电 (郝绍彬 杜云发 刘贤)重庆万盛经开区一小学的教室过道宽度仅0.48米,未达到相关规定的标准,再加上人数超标,四年级学生小邓经过教室时踢到同学的脚被摔伤。记者19日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这一案件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认定学校承担六成责任,赔偿受伤学生27000余元。
小邓与小封是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一小学四年级学生。2013年4月27日早上8时左右,学校尚未上课,小封背向讲台站在第一排课桌前方收作业,腿伸在过道口。小邓从教室后门进来前往自己的座位,在通过靠左的通道时踢到小封的脚摔倒,摔倒后牙齿磕到讲台受伤。
该学校为完全小学,小邓所在班级共53位学生。教室长8.9米,宽6.24米。学生课桌宽均为0.6米,每两个课桌为1组,纵向安放4组,其中留3个过道。过道的宽度为0.48米。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885号公告)规定,完全小学应为每班45人;普通教室内单人课桌的平面尺寸为0.6米×0.4米;中小学校普通教室内纵向过道宽度不应小于0.6米,独立的非完全小学可为0.55米。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邓所在的班级人数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人数,学生人数增多导致课桌椅增加,导致纵向过道的宽度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教室过道的拥挤势必增加学生走动中碰撞其他物体而受伤的危险性,为学生受伤埋下了安全隐患。
小邓过过道时踢到封某的脚而受伤,学校提供的教学环境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未尽到相应管理职责,其对小邓的受伤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法院确定学校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小封将腿伸到过道,对通行造成了一定的障碍,是邓某被绊倒的原因之一,故确定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因小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由其监护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邓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防护能力,未充分观察过道旁边的障碍物,忽视自身安全保障,也有一定过错,故确定其承担30%的责任。
法院确认,小邓的医疗费、续医费、生活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共计45243.62元。
綦江法院依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判决学校赔偿小邓27146元(45243.62元×60%),小封父母赔偿小邓4524.36元(45243.62元×10%)。
学校及小封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重庆五中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wb001
文章来源:http://edu.72177.com/2014/1119/189032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