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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明确:生产婴幼儿假药 情节严重可判死刑

2014年11月18日 15:22

今天上午,“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释》明确了生产、销售假药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用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等。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解释》共有十七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7种情形将从重处罚

《解释》第一条明确了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1.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2.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3.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4.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5.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6.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7.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刑法第141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均依法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8种情况属特别严重

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解释》第三条确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构成要件中的“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1.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2.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3.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4.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解释》第四条明确了生产、销售假药罪构成要件中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1.致人重度残疾的;2.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5.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6.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7.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8.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医疗机构犯法将严惩

韩耀元说,《解释》从两个方面明确了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从严处罚。一是考虑到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危害性更大,为有效防止其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活动,《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第三款中明确了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二是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解释》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销售行为明确予以规定,有利于加大对此类主体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广告宣传假药算共犯

据韩耀元介绍,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活动生产过程隐蔽、分散,难以查清全部犯罪活动。有的行为人往往通过声称自己“不明知”来逃避打击,难以按照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共同犯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生产”:1.具有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2.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3.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

根据《解释》第八条之规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依然对提供资金帮助、生产技术支持、原料辅料供给、广告宣传等帮助的人,要按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据祖传秘方制药不是犯罪

《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出罪条款,即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文章来源:http://fashion.72177.com/2014/1118/188978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