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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斩断伸向孩子们的黑手?

2014年11月17日 15:25

【核心提示】

或许因为私人恩怨,或是因为生活困境,或者因为无端遭害,总有一些犯罪分子将屠刀伸向无辜的孩子。砍童案成为社会的痛点之一,更是引起社会公愤,同时也成为媒体追逐的热点新闻。那么该如何斩断伸向孩子们的黑手?

======== 砍童案,该不该报道?=======

随着砍童案接连被媒体报道,令社会产生了一种疑问——媒体不断报道砍童案,会不会产生示范效果导致犯罪分子将魔掌不断伸向柔弱的孩子?16日,又一起砍童案发生,将媒体再一次推向了痛苦的抉择,砍童案到底该不该报道?

观点一 媒体过度渲染和详尽犯案过程,或会成为犯案者的帮凶

社会底层情绪郁积者众,媒体的过度渲染容易对他们形成示范效应,导致更多无辜的孩子处于危险之中。

中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矛盾多发、社会竞争激烈,绝大多数人在生活中都面临着种种不如意。媒体有责任纾解一些人淤积于胸中的戾气,帮助引导他们寻找正常、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用洗地模糊善恶界限,撕裂社会共识;详尽描摹犯案过程,极易诱导有类似经历的人模仿。这类报道有违新闻人的良心,实际上已成为帮凶。

观点二 报道砍童案在一定程度上可让公众反思既存的社会问题

媒体报道的确可能对潜在的杀人者有示范作用,让他们了解到自己的“冤屈”或者其他情绪可以通过滥杀无辜进行发泄。不过以此理由阻止媒体报道的人,只看到了媒体报道的这样一个作用。媒体报道的社会效应是多样共存的,我们必须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影响,然后才能作出合理的结论。

媒体对砍童案的报道会产生四大效应:其一,社会公众拥有知情权,他们希望了解自己的生存环境,需要知道身边发生了什么新闻,从而发现这个社会存在什么问题。其二,媒体报道引发社会的关注,从而对受害者及其家属表达同情,对杀人者进行谴责,这对不幸的生命是一种尊重和哀悼,对受害者的家属是一种关怀和帮助。其三,媒体报道起着警示作用,尤其会对社会管理者形成压力,迫使大家去反思既存的社会问题,疏导底层不满情绪,检视幼儿园、学校等地的安保措施,以求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其四,对潜在的杀人者来说,媒体报道不仅有示范作用,同时也有警示和谴责的功效。

观点三 砍童案要报,但要有节制

在报道凶杀案的时候,大众媒体要有所节制,不应该对作案过程及现场惨状进行过度渲染,在必要时还要对受害者的隐私予以保护。近年来,恶性伤害小学生的事件时有发生。当社会舆论对此一片谴责之时,也有极少数声音认为,犯罪嫌疑人“可能有冤屈”,指责“社会不公平”,甚至为极端恶行“点赞”。在这种情况下,在事件原因未明之时,媒体在新闻报道中不可轻易归因,更不应该想当然地为这些恶行罗列“可能之缘由”。

======== 比报不报道更重要的是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

砍杀孩童的犯罪分子都有其特定的原因,比如在单位或社会受到不公正待遇,感情或事业受挫等,但因长期郁结于胸,形成强烈的仇恨心理,遂将报复行为指向社会无辜的孩子。因此,媒体正确引导舆论,也是减少此类恶性事件的重要一环。由此来看,砍童案是否予以报道已是次要问题,更主要的媒体应把握好事件报道的导向,既不要悲情化犯罪分子,以同情的眼光审视罪恶;也不要刻意“丧事”变“喜事”,用表彰与庆功来试图遮掩社会的创伤。

现象一:媒体报道不应同情犯罪嫌疑人

对于砍童事件,讨论颇多,但是有一种腔调着实无法让人接受,那就是凶手固然可恨,但可恨之人有可怜之处,若不是学校如何如何,那便不会如何如何。接着矛头一转,怪起了体制,什么都是体制的错,体制逼人,体制杀人。仿佛找到了体制这个替罪羊,那么杀害弱小无辜的恶行便可以得到某种程度的谅解,便成了不值一提的小事。可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体制之中,有多少人一旦遇到不顺心的事,就会拿起屠刀的?而且是对准校园里的孩子?无论教育体制多有缺陷,遭遇的事情多不顺心,一个可以拿起屠刀来砍杀手无寸铁的老师学生的人,根本连获取人们同情的资格都不配拥有。这不关乎体制,只关乎人性,只有泯灭了天良,只有对生命彻底无感的人才会做下如此恶行。从这些罪恶的行径里你能找到一丝一毫的正义性吗?

现象二:“英雄稿”岂能掩饰砍童案

河南信阳光山县“12·14校园伤害案”受伤学生增至23人,持刀伤人者已被批捕,当地多名官员被免职。媒体报道称,光山县委宣传部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事件中涌现了一批开车自愿救送学生的英雄,他们正在赶写“英雄稿”。“12·14校园伤害案”发生当天,主动参与救人的群众固然值得肯定。但是,眼下最紧要的是处理好与案件直接相关的问题,比如对受伤学生进行必要的心理干预,安抚全县学生的情绪;比如总结经验教训,建立科学有序的校园安全管理体系,并问责相关责任人……第一时间投入对“正面典型”的挖掘,急不可耐地赶写所谓的“英雄稿”,难道不荒唐吗?

======== 媒体报道之外,伸向孩子的黑手如何防?========

健全儿童保护法律体系

与国外法治较为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儿童法律体系的修改完善显得相对滞后,没能跟上事件发生的步伐。往往事件发生后,很长一段时间法律却没有半点修改的迹象,这又为下一桩儿童受害事件埋下了隐患。虽然目前我国儿童保护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并初具规模。然而,其缺陷也很明显,立法理念的落后、立法技术的粗糙、立法形式的分散及立法内容的空白等等,都需要我们根据不断发生的儿童伤害事件去更新、去完善、去修改。只有这样,我们的儿童才能在法律上得到切实保护。

儿童安全教育不能“口号”化

对于儿童安全教育,早在1996年我国就设立了“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2007年颁布了《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然而,现实中儿童安全教育却容易停留在口号上,一些农村的中小学的安全教育甚至还停留在出题打勾、空洞说教等形式主义层面上。业内人士指出,没有与孩子喜闻乐见的游戏、模拟等有机结合起来,孩子听着枯燥自然也难以入脑入心。

全民参与保护儿童安全

保护儿童免受伤害是政府的责任,更是社会共同的责任。我国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保护儿童权利是我国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然而,仅靠政府,仅靠既有的法律框架,还远远不够。因为不管我们的政府多么强大,也有法律难以触及的地方,即便法律再完善,也没法保证所有的角落都被正义之光照耀。这就需要大量非政府组织,甚至全社会的民众积极参与进来,行动起来。

设立一套保护系统安全网

保护儿童免受伤害,更需要一套能够切实执行义务的体系,需要有一套保护系统安全网。迄今已有美国、英国、澳大利亚、芬兰、瑞士、日本、韩国等27个国家设立了救助儿童组织。其中,英美等国在保护儿童问题上设立了一套明确的系统和相关法律规定,从规定义务举报人、举报途径和程度认定,到调查事实与儿童安置,均有法可依,责罚分明。由此可见,我们在这一方面也是有欠缺的。

(原标题:如何斩断伸向孩子们的黑手?)

文章来源:http://fashion.72177.com/2014/1117/188918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