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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加大对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管理 不得使用民宅

2014年10月27日 19:58

为进一步完善对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市教委昨日下发《天津市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标准要求,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培训机构)建校时举办者应当提供不少于50万元的开办资金,校舍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

据悉,《标准》所称民办培训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培训机构。为保证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后的办学经费,建校时举办者应当提供不少于50万元的开办资金,注明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验资的有效证明文件。

民办培训机构应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房屋产权清楚,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4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

民办培训机构按其办学地址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民办培训机构的校长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水平,年龄不超过70周岁。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建立与其办学层次、开设专业相适应的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任)教师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不得低于1:20。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以培训中心、培训学校或进修、专修学校命名。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4/1027/188248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