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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管局:单位产房屋移交委管要征得承租人同意

2014年10月17日 22:09

每日新报记者 王月 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公有房屋管理,保护公有房屋产权人、经营管理单位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市国土房管局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有房屋租赁管理的通知》。单位产房屋移交和委托管理前,房屋产权人应当将房屋移交和托管意向书面通告全体承租人,并征得承租人同意。公有房屋管理单位将使用统一的公有房屋管理系统,2014年10月1日后新增单位产房屋数据信息应经核查后,方可录入并依据系统数据领取或打印租赁合同。

天津城镇范围内执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按产权类别分为直管公产房屋和单位自管产房屋(以下简称单位产)。单位产房屋移交是单位产房屋产权人将房屋移交给国有企事业房屋租赁经营管理单位。单位产房屋委托管理是指单位产房屋产权人将房屋委托给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由房屋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对房屋进行出租、修缮等管理的行为。

《通知》明确,单位产房屋移交和委托管理前,房屋产权人应当将房屋移交和托管意向书面通告全体承租人,并征得承租人同意。房屋产权人和接管单位应当签订房屋移交、托管协议,妥善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衔接好房屋租赁和修缮各项管理工作。单位产房屋移交、委托给接管单位后,接管单位应当与被接管房屋的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同时收回承租人手中的原租赁合同。承租人遗失原租赁合同的,应当在接管单位指定的天津主要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满30日无人提出异议后,接管单位再与承租人补办租赁合同。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4/1017/188166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