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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强化再保险分入业务管理
2014年10月01日 18:22为防范再保险分入业务风险,规范再保险分入市场秩序,保监会日前下发了《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要求相关财产保险公司完善再保险分入业务管理制度,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审慎开展业务。《通知》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财产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分入业务是财产保险公司作为再保险接受人,从其他保险人、再保险人全部或部分分入原保险业务或再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与原保险业务相比,再保险分入业务的信息不对称情况更为突出,对业务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能力要求更高。《通知》明确,财产保险公司开展再保险分入业务的范围不得超过保监会颁发的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中载明的业务范围。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的核保、核赔、会计处理、财务结算应由总公司职能部门统一办理。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再保险分入业务的核保、核赔、会计处理、财务结算。同时,财产保险公司不得以临分方式分出某一笔业务后,再以临分方式部分或全部分入该业务(核保险业务除外)。《通知》要求开展再保险分入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建立完整的再保险分入业务管理制度,配备熟悉业务的专业人员,要求财产保险公司明确确定承保能力需要考虑的因素,制定各产品线每一危险单位最大自留额或最大承保比例;制定再保险分入业务承保指引,规范分入业务实务操作流程;审慎评估风险,建立包括核保、核赔、分级授权制度在内的风险管控体系;加强责任累积管理,建立有效的责任累积识别和管控机制;有效分散风险,制定分入业务风险分散方法;建立分入业务赔案管理制度,加强未决赔款管理;在业务IT系统中建立单独的再保险分入业务模块,在业务录入时,与原保险业务进行区分标识。
为强化风险管理,《通知》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在一次保险事故中的净自留估损金额或净自留赔款超过3000万元时,应在收到出险通知或赔款通知10个工作日内报告保监会。在每年4月30日前向保监会提交的上一年度《再保险业务经营情况报告》中,应包括分入业务的情况。
责任编辑:wb001
文章来源:http://finance.72177.com/2014/1001/187841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