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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杨严:《每经》报道损人又不利己

2014年09月28日 18:24

来源:TMT新闻网

近日,360公司诉每日经济新闻名誉权纠纷一案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审法院认定,每日经济新闻构成对360公司名誉权的侵犯,每日经济新闻赔偿360公司150万元并连续道歉十天。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每日经济新闻在对360公司的报道采用带有强烈主观感情色彩、尖锐攻击性,带有明显倾向性、定论性的评述,已经明显超出了新闻媒体在从事正常的评论报道时应把握的限度,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对360公司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每日经济新闻被判构成对360公司侵权行为的同时,还要要求向360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360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合计150万元。

近年来,社会公众对新闻媒体的关注度与日俱增,新闻媒体在社会监督领域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这也意味着新闻媒体应更加重视对社会公众承担的社会责任。毕竟,由于社会公众对新闻媒体的依赖和新闻报道广泛传播的特点,新闻媒体失实报道造成的损害可能会比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来的损害更为严重。

新闻媒体的评论报道所持的立场应中立,所持语言应当客观。每日经济新闻在对360公司的5版涉案报道中,从报道标题开始,便站在强烈的批判性立场上,对360公司及其产品作出带有明显倾向性地、贬义性评述。例如大,标题“奇虎360公司‘癌’性基因大揭秘”、“360公司‘非常异类’”,小标题“互联网的癌细胞”、“许多行为不仅是反安全的,甚至是‘反人类的’”,文中“粗暴侵犯同行的基本权益,肆无忌惮地破坏行业规则、从而实现‘一枝黄花’式的疯狂成长”等词句,很明显地是站在360公司竞争者角度对360公司作出贬损评述。再如,报道选材时,仅仅选择了之前媒体报道材料中涉及360公司的负面报道,还多处引用匿名网络人士及360公司竞争者的观点、评论,但对360公司公司之前就争议问题已作出的澄清及说明、已生效法律判决的相关认定却只字不提。这种评述存在一定的倾向性,有违新闻报道全面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客观反映事实的原则。还有,对于360公司软件问题尚无定论的问题,在没有官方权威部门对报道事实予以确认的前提下,对涉案报道采用举例、比喻、所谓的“业内抓家”观点等引述方式夸大事实,恶意引导360公司消费群体、社会公众对尚无定论的问题产生确定性结论,误信每日经济新闻的失实报道从而损害360公司名誉。此外,从涉案的5个版面篇幅的报道中可以看到,“癌”、“毒”、“瘤”字的出现频率分别为 18处、11处和5处,还用“房事”、“强奸”、“插入”等词语来进行评述等,类似带有侮辱性、过激性的言词在报道中还有不少。上述行为,都严重超越了新闻媒体报道应遵守的中立、客观原则。

新闻媒体的评论报道应当具有真实的事实依据和新闻来源。真实性是新闻报道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尊重客观事实是新闻报道的基本要求,也是新闻行业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新闻报道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虚构新闻情节、编造故事的手法是不应该出现在新闻报道中的,不能将未经查证的、揣测估摸的事项作为“真相”进行报道。新闻媒体本身具有的广泛影响力,而且在网络环境下,新闻媒体传播速度更加快捷、影响面更加广泛。当新闻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权时违背了新闻报道真实性的原则,那么,新闻媒体将利用社会公众的信赖,并借助新闻媒体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的特点,尤其是网络媒体传播的迅速和影响力,对其他公民、法人等社会组织名誉造成严重的损害。因此,新闻媒体应当在作出报道前对新闻的事实依据的来源和真实性进行认真的查证核实,并应保存好有关获取事实依据来源的证据,在能够合理确信报道内容真实无误的情况下才进行评论报道。在360公司诉每日经济新闻案件中,每日经济新闻在对360公司软件技术问题的报道中,其事实依据主要来源于“独立调查员”的现场演示和“IDF实验室”检测报告,但独立调查员是网络化名人士、身份至今不明确,IDF实验室是民间组织,无从事软件检测的法定资质。而且,每日经济新闻也一直未提供其作出涉案报道的任何采访、调查书面记录以证实报道的内容有确实、充分的新闻来源和依据。也就是说,每日经济新闻的涉案报道的事实依据和来源缺乏真实性、权威性,而就是这样的情形下,每日经济新闻采用确定性、批判性口吻陈述相关结论,引导读者对尚无定论的问题产生确定性结论的错误认识,这势必会对360公司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新闻媒体是社会公众了解社会各类信息的重要渠道,在社会舆论监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新闻报道侵权事件的发生并不鲜见,解决问题的关键之一是正确把握评论报道的限度。把握好新闻报道的限度是新闻媒体正确行使舆论监督权的重要基础,是新闻媒体评论报道对社会公众的责任担当,也是新闻媒体在捍卫自身的职业尊严和权威。倘若,新闻媒体采用侮辱、诽谤、丑化的言词语句进行报道,在损害他人名誉,构成新闻侵权的同时,也有违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和新闻工作者的基本从业要求,既不属于正常的新闻监督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最终有损新闻媒体的自身形象。新闻媒体的报道应该是客观中立的、所作的评论也应该是诚实善意的,新闻媒体行使舆论监督权应合法、正当,恪守职业道德底线,法律保护新闻媒体合法、正当地行使舆论监督权,只有这样,新闻报道才能向社会公众传达真实的信息,才能正确地发挥其舆论监督作用。

本文来源:http://www.tmtxinwen.com/info-10-124.html

文章来源:http://finance.72177.com/2014/0928/187795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