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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七类地区设为禁燃放区域 外环线内将限放烟花
2014年09月23日 17:46■除春节期间和经批准的重大庆典活动、重要节日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具体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次年正月初五和正月十五每日6时至22时,除夕当晚可以延长至次日2时
■婚庆、殡葬服务不得要求顾客购买并燃放烟花爆竹
每日新报记者 金学思 从昨日召开的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获悉,天津对原有的《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将于近日正式施行。根据《办法(修订案)》,天津将设立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和限制燃放区域,外环线以内地区将严格限制烟花爆竹燃放。同时,《办法(修订案)》还从各个环节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引导市民少放、不放,减少空气等环境污染。
《办法(修订案)》将全市范围内的七类地区设为禁止燃放区域,禁止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主要包括: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学校、商场、旅馆、集贸市场、文化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物的房顶、楼道、阳台、窗口、室内及建筑工地;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及其周边30米范围内;道路、桥梁、地道、涵洞、隧道、输变电设施、高压线、煤气站、燃气管线、燃气调压站及其他燃气设施、加油站、木材堆、柴草垛、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货场)及其周围100米的范围内;山林、苗圃和绿化草坪内;群众集体活动场所及比赛进行中的体育场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天津外环线以内地区,除禁放区域外,为限制烟花爆竹燃放区域。在限制区域内,除春节期间和经批准的重大庆典活动、重要节日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时间为本年度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次年正月初五和正月十五每日6时至22时,除夕当晚可以延长至次日2时。
《办法(修订案)》还对婚丧嫁娶、企业庆典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从事婚庆、殡葬服务的个人和单位不得要求顾客购买并燃放烟花爆竹,并不得提供代购和运输烟花爆竹的服务,对在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承办婚礼的酒店、宾馆应提前告知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同时对在其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内因婚庆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依据《办法》处以相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据悉,2014年春节期间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曾一律停止燃放烟花爆竹,效果良好。
责任编辑:wb001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4/0923/187756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