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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处理”不等于处理品 商家不能规避三包

2014年09月04日 23:20

为了规避“三包”责任,一些商家便想出了“样品处理”的销售方式,消费者李女士为买了“样品处理”货而着了急。昨天,她反映了自己遇到的消费困扰。对此,市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明确表示:“样品处理”不等同于“处理品”,商家不能以此规避“三包”。

消费者李女士在电话中说,自己于今年2月份在河东区平河装饰城购买了一套卫生间使用的整体卫柜,其中包括一个洗手盆。她说:“今年5月份,家里人发现手盆出现龟裂,不敢继续再使用,我们找到商家,对方说卖的时候已经标明‘样品处理’,属于处理品,不负责‘三包’。”李女士无奈与商家深入沟通,最终对方答应会给调货。“他们说现在已经没有这个手盆的同型号商品了,只有全国调货。可是我一连等了三个月了,还是没有消息,已经裂的手盆成摆设,真不知道商家还会不会管,我不想就这样无期限地等下去了。”

对此,市消协相关人士表示,“样品处理”属于打折的概念,不等同于处理品,商家应该履行“三包”义务。随后,记者与商家取得联系,进行沟通并讲明消协观点。对方最终表示,消费者李女士购买的属于异型手盆,目前没有同型号商品,但会尽快想办法从外地为消费者查找同型号手盆进行调货。消协人士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类似商品时,要与商家就售后问题在购物凭证上进行书面约定,以免落入文字游戏陷阱。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4/0904/187507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