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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博楼企员工将记者起诉至法院:称遭公然人格侮辱

2014年05月06日 11:59

2014年5月5日,信阳苏博楼企员工一纸自诉状将信阳大河报记者何正权起诉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该员工称5月4日上午10点50分许,他带领“苏博楼企每日看房团”来到东方今典售楼部看房,在东方今典总经理办公室交谈工作,记者何正权在现场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我进行长达20分钟的侮辱。称“挣钱要有尊严,不能像妓女、婊子一样挣钱......”

据苏博楼企员工讲述,大河报记者何正权辱骂他是因为,何正权在信阳体彩广场防空洞(人防工程、市民避难场所)开设“信阳房展馆”和苏博楼企“信阳房展广场”成为“死敌”。而作为记者,素质如何低下,在开发商办公室辱骂企业员工,还张口闭口“妓女、婊子”实属不该。

侮辱罪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自诉人:王重全、男、30岁、信阳光山县人、信阳苏博楼企业务经理、电话:1886030XXXX

被告人:何正权、男、45岁、信阳罗山县人、大河报驻信阳站记者、电话:1863768XXXX

案由和诉讼请求:

2014年5月4日,自诉人在信阳东方今典项目总经理办公室遭到被告人无故侮辱,特此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伸张正义,判决被告人:

按侮辱罪最高量刑处罚;

赔偿自诉人精神损失费2000元人民币;

在《信阳日报》上向自诉人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4年5月4日上午10时50分,自诉人带领“苏博楼企每日看房团”来到东方今典售楼部看房,自诉人上东方今典总经理办公室交谈工作,被告人在场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自诉人进行了长达20分钟的侮辱。

当着东方今典段总经理的面,侮辱自诉人不能为虎作伥,质问自诉人在信阳究竟做了多少违法的事,“告诫”自诉人不能用威胁、敲诈、勒索的犯罪手段挣钱,挣钱要有尊严,不能像妓女、婊子一样挣钱……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关于侮辱罪的规定,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望支持。

证据和证人:

段XX  信阳东方今典总经理;

何XX  信阳苏博楼企职员;

现场录音文件。

此致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王重全

2014年5月5日

文章来源:http://www.72177.com/html/201405/06/178075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