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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案 富安娜再次完胜

2014年04月18日 10:16

自富安娜股权激励索赔案首案尘埃落定后,与26名自然人股东之间的股权纠葛又有了新的进展,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18名被告作出一审判决,富安娜再次胜诉,被告需支付富安娜3600万元及利息。相关法律人士表示,富安娜“天价”诉讼案大部分判决结果已出炉,剩下的4名被告案件裁判结果已不难预测,几乎没有任何悬念。

该股权纠纷要追溯到富安娜上市之前,2007年6月,富安娜推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净资产1.45元/股的价格向109位员工定向发行700万股限制性股票。随后,26名人员自愿分别向公司出具了《承诺函》,约定自签署日到公司IPO之日起3年内,上述人员不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在职期间不会出现的几类情形及违反承诺时违约金的计算依据。

然而,在富安娜上市之前,其中26位持股员工陆续离职。2012年年底,富安娜向南山区法院对余松恩等26名自然人股东违反《承诺函》一事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赔偿违约金累计达8121.67万元,这被称为A股上市公司“最贵违约金”。

这场旷日持久的股权纠纷起源于2007年6月,富安娜推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净资产1.45元/股的价格向109位员工定向发行700万股限制性股票。随后,26名人员自愿分别向公司出具了《承诺函》,约定自签署日到公司IPO之日起3年内,上述人员不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在职期间不会出现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几类情形及违反承诺时违约金的计算依据。然而,在富安娜上市之前,其中26位持股员工陆续离职。2012年年底,富安娜向南山法院对余松恩等26名自然人股东违反《承诺函》一事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赔偿违约金累计达8121.67万元,这被称为A股上市公司“最贵违约金”。

2013年9月,南山法院对该系列案件曹琳首案作出一审判决,富安娜胜诉,2014年年初,南山法院驳回曹琳上诉,维持原判。近日,南山法院对周西川等18名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富安娜再次胜诉。据此次诉讼状显示,双方争议焦点围绕着:一是起诉是否超过时效,二是被告出具的《承诺函》内容是否合法。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根据其出具的承诺支付“违约金”,被告在《承诺函》中明确承诺于“本人应持有公司的股票在证券市场可以公开出售之日后三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即诉讼时效期间应以被告承诺支付“违约金”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而被告所持有的股票在证券市场可以公开抛售之日为2012年12月30日,因该日是非交易日,诉讼时效应自2013年1月9日起算,原告于2012年12月26日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承诺函》是否合法,南山法院已给出了明确的说明:《承诺函》合法有效,对被告具有约束力。被告与富安娜形成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劳动合同关系,一种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被告在确认将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转换为普通股票的同时作出一定的承诺,是股东基于认购股票对公司的承诺,被告以其承诺换取股票收益。判断《承诺函》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从被告承诺支付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看,被告通过出具《确认函》和《承诺函》,获得了收取涉案股票差价的利益的机会,同时承担《承诺函》所述义务,这符合民事合同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关于《承诺函》是否合法,南山法院已给出了明确的说明:《承诺函》合法有效,对被告具有约束力。被告与富安娜形成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劳动合同关系,一种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被告在确认将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转换为普通股票的同时作出一定的承诺,是股东基于认购股票对公司的承诺,被告以其承诺换取股票收益。判断《承诺函》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从被告承诺支付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看,被告通过出具《确认函》和《承诺函》,获得了收取涉案股票差价的利益的机会,同时承担《承诺函》所述义务,这符合民事合同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富安娜称,若对18名被告判决结果得以执行,将可以为公司本期或期后增加3600万元营业外收入。记者查看了富安娜年报,2013年实现营业收入18.64亿元,同比增长4.89%;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15亿元,同比增长21%。在营业外收入情况栏目上,确实记录着3名纠纷人与富安娜达成调解,同意按《承诺函》的约定支付富安娜618万元违约金,计入当期非经常性损益金额,此次宣判,无例外也将会带给公司一定的收益。

文章来源:http://www.72177.com/html/201404/18/174731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