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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份中国汽车产销创历史新高

2014年04月13日 09:37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11日发布数据显示,3月我国汽车产销进入传统旺季,汽车产销分别完成220.17万辆和216.91万辆,比上月分别增长34.4%和35.8%,月度产销创历史新高。(郑 言)

(上接A1版)

此外,是投资者的自主性不同,沪股通为两地投资者投资对方市场开辟了一个投资渠道,投资者可以通过这个渠道自由选择试点股票直接进行投资;对于QFII等,额度申请、投资决策、信息披露的主体均为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者间接向对方市场进行投资,无法自由选择投资标的。

根据联合公告,两地证券监管机构将各自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以确保双方为保障投资者利益之目的,在沪港通下建立有效机制,及时应对各自或双方市场出现的违法行为。同时,两地监管机构将改进目前的双边监管合作安排。

张晓军介绍,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将遵循不改变两地现行法律、规则及投资者交易习惯的总体原则。

从监管对象来看,沪港通业务的监管权限包括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三个方面:对于上市公司,按照上市所在地原则进行监管;对于证券公司,原则上由持牌所在地监管机构监管,同时,证券公司通过沪港通代理投资者从事跨境证券交易行为时,境外监管机构有权对其跨境交易行为进行监管;交易所在对方市场设立承担订单转发职能的公司(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由对方监管机构颁发牌照并进行监管。

对于投资者,按照交易发生地原则实行保护。即投资于谁的市场,由谁进行监管。投资者还可依涉外民事诉讼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并通过两地司法协助机制予以执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具体制度安排主要有三方面:监管机构层面,在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于1993年签署的《监管合作备忘录》及其附函基础上,针对沪港通涉及的具体跨境监管问题,进一步签署补充协议,就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交易行为认定标准差异的处理、监管信息共享机制、违法违规线索提供机制、协助调查取证和配合采取相关监管措施等方面作出具体约定。

交易所层面,沪、港交易所在双方《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基础上,通过签订《监管合作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沪港通的具体监管合作机制。

此外,考虑到目前内地与香港尚无司法协助的相关协定,民事及刑事的跨境执法只能依靠个案处理。行政执法层面双方已有过合作,但仍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跨境司法协助问题将根据沪港通的实践情况积极推动、逐步解决。

此次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暂未纳入深交所。对此,张晓军介绍,主要基于三点考虑:一是有利于平稳推进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沪港通是推进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化的重要探索,相关制度安排还需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初期由沪、港交易所先行先试比较稳妥。二是有利于防范风险。上海与香港两地市场估值水平较为接近,沪港通对两市场估值水平影响相对较小,有利于试点平稳起步。三是基于交易所自身的需求。沪、港交易所根据自身的市场定位,通过商业谈判,自主选择以互联的方式开展合作。

“在沪港通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下一步深、港两地市场可以具备更好的条件,在更高的起点上自主探索包括互联互通在内的各种合作形式。中国证监会也将一如既往地继续支持深港两地市场加强合作与交流。”张晓军说。

文章来源:http://auto.72177.com/2014/0413/173503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