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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3周退团要扣90%团款 消费者将法律维权

2013年03月16日 21:51

本报讯(记者 杨立轩) 与旅行社签订出境游合同,后因自身原因提前3周退团,但旅行社却要求赔偿90%的团款。“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市民周先生遇到此类合同纠纷。日前,他已决定从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今年1月6日,市民周先生在市区某旅行社签订了10人的“斯里兰卡六天游”旅游合同,准备春节期间与家人一同出境旅游,当天周先生就交付全部团款106990元。但签订合同不久后,周先生的侄女不慎摔伤,无法按照原定计划出发,为此周先生一家决定退团取消旅程。1月21日,距离出团还有22天,周先生以书面形式致函该旅行社及其广州总部,要求退团,可得到的回复是,需扣除90%团款,只能退回10%。

“赔偿旅行社的损失可以理解,可为何要赔这么多?”周先生对此深感不解。回想报名之初,该旅行社曾提供三份合同让周先生签名。第一份是《广东省出境旅游组团合同》,其中规定甲方若因自身原因在出发前14天或以上退团,应按乙方实际的业务损失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旅游费用的5%支付违约金;第二份是《出国旅游报名表及补充约定》,其中规定甲方在出发前14天或以上退团,按旅游费用的20%赔偿对方经济损失;第三份则是标明春节期间包括斯里兰卡在内的部分线路,甲方在出发前7天或以上退团,需赔偿90%的团费。

提前22天退团,仍需赔偿90%的团款是否合理?随后,市旅游局质监所旅游执法监察大队进行调解,并认为该合同违约责任应当适用第一份及第二份合同的规定,而不能适用第三份合同。可惜的是,经过调解后,周先生与旅行社仍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协议。日前,周先生决定从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彭律师提醒消费者,无论签订任何合同,都应仔细阅读其中相关条款,再签下名字。如果对条款有疑问,当场向工作人员咨询,并根据双方协商约定,补充相应的书面说明。签订合同后,保留合同或协议书,一旦遇到纠纷可作为证据进行维权。

作者:杨立轩 (来源:汕头都市报)

文章来源:http://travel.72177.com/2013/0316/14684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