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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民间借贷地方法破冰 引导民资进入实体经济
2013年11月25日 16:30我国首部规范民间金融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在浙江省表决通过,将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专家指出,这部法规是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在法制上的破冰,对防范民间金融风险、维护民间融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不仅能有效促进地方民间金融不断规范,而且对全国规范管理民间借贷都有示范意义。
引导民资进入实体经济
温州是我国民间借贷最为活跃的地区,2011年民间借贷风波在温州集中爆发,不少私营业主和老板纷纷“跑路”,仅当地法院收到的民间借贷案件就多达1.2万件。2012年3月,温州成为首个国务院批准的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并开始推出一系列针对民间金融的改革。经过长时间的酝酿,今年9月份,《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公示。此次正式出台的《条例》也主要对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等三类民间融资行为进行了规范。
在参与《条例》全程审议的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陈荣看来,温州这个地方有特殊性,通过这部法规,可以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实体经济的建设,这是很有意义的,有望突破以往的金融体制,将民间资本由暗流涌动变成阳光操作。
作为我国第一部民间借贷的地方法律,“《条例》本身就是一个突破,之前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的《放贷人条例》,五易其稿,但最终还是没能面世,《条例》就是地方版的《放贷人条例》,具有开创意义。”温州商会会长周德文评价说。
“这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就非同凡响。”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信息部部长徐洪才对《条例》也给予了高度评价。他对记者表示,《条例》的意义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对建立资本体制监管模式有示范意义;二是使得民间借贷行为有法可依,能够创造一个公平、透明、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三是可以激活市场微观主体的活力,投资或融资商业范围的积极性都发挥出来。此外,《条例》还有利于促进利益的市场化,有利于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当中的作用。
并不意味高利贷合法化
作为首部规范民间借贷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一经公布就引发金融市场各方关注。尤其是此次取消了草案中对“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48%的上限”规定,市场有人对此质疑是否意味着高利贷的合法化?
对此,周德文表示,因为中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而《条例》草案中规定48%的借贷利率上限可能会和4倍利率存在原则上冲突。温州市金融办副主任余谦也表示,《条例》涉及借贷利率的部分之所以如此表述,是因为国家有关部门正在酝酿修改“4倍利率”,同时也要为利率市场化预留空间,做出限制并不科学。
此外,《条例》还确定了向集合资金管理人募集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倍,定向集合资金应当用于募集时确定的生产经营项目;并且明确了公务员和金融从业人员不得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等规定。
“《条例》最大的亮点在于对民间资本给予更加公平的待遇。”周德文表示,它突破了以往只允许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企业在融资渠道上不再分大小,享受同等待遇,而在监管上,《条例》更明确了地方政府的职责。
报备制防止出现“跑路潮”
事实上,防范民间借贷风险一直是规范民间金融管理的重要环节。徐洪才分析,之前的“跑路潮”有宏观的外部原因,如政策的原因、宏观市场的货币金融环境等因素,也有金融体系不完善,特别是企业投融资行为管理方面有很大的漏洞。现在有这样一个立法,有助于民间借贷行为的阳光化。
为加强风险控制,《条例》提出了民间借贷实行报备制度,规定“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向30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的”等情况,借款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备案。对此,周德文认为,虽然推动民间融资备案难度很大,但从长远看这一制度对于规范民间融资十分重要。
余谦表示,《条例》作了正向鼓励和反向约束两方面的制度设计。正向鼓励包括:处理民间融资纠纷时,备案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力较高的证据。国家机关处理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活动、非法经营等案件时,备案的材料可以作为民间融资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反向约束主要有:应当备案而没有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和单位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责任编辑:wb001
文章来源:http://finance.72177.com/2013/1125/146482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