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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住房保障3月1日起再扩面

2013年03月01日 00:11

天津日报记者 胡晓伟 通讯员 吴梅 王玮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天津自2013年3月1日起,将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政策覆盖范围,放宽“三种补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经 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收入准入条件,扩大限价商品房申请范围,使更多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受益。

一是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中,重残和双残家庭收入准入条件,由上年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800元(含)放宽到上年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 (含);二是将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申请家庭收入准入条件,由上年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060元调整为上年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160元;三是将经济租赁房租 房补贴收入准入条件,由上年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000元放宽到上年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200元;四是将具有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和蓟县非农 业户籍,申请时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工作并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且符合天津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的人员,纳入限价商品住房申请 范围。

据了解,符合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的“两区三县”人员,须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提出申请。申请人须携带以下证明材料:(一)申请人本人身份 证;(二)家庭成员户口簿;(三)家庭住房有关证明材料;(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五)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六)申请人社会保险缴存 证明。有特殊情况的,须按受理申请部门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除扩大了限价商品住房申请的区域范围外,天津今年还对两项政策作出调整:一是对申请家庭出售或置换住房的认定政策。对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申请的家 庭成员,将原有私产住房出售或将原承租公有住房置换且名下确无住房的,由原“2008年1月1日以后,申请人家庭成员将原有私产住房出售、赠予他人或将原 承租公有住房置换的仍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调整为私产住房买卖合同或公有住房置换协议记载的交易时间距申请之日已满3年的,可不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面 积;不满3年的仍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面积;二是对离异人员的申请政策。离异人员符合申请限价房条件的,由原离异满2年后方可申请调整为满1年后方可申请。 离异时间以法院相关判决文书或离婚协议注明的离异日期为准。

有关部门特别提醒,自3月1日起,天津在受理住房保障申请时,将全面停止人工录入身份证信息,改为通过读卡器读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请申请家庭办理住房保障申请手续时务必携带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3/0301/13869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