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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将于明年3月起施行

2012年12月25日 21:43

每日新报记者 任悦 李海燕 李佳萌 通讯员 苏伟 人体器官捐献在我国还处在起步阶段,为了规范人体器官捐献行为,保障捐献人的合法权益,倡导捐献人体器官挽救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天津市制定了《天津市人 体器官捐献条例》,昨天在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器官捐献者的 近亲属在病情救治需要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可以优先排序;民政部门免除捐献者基本丧葬费用等一系列措施,保障捐献者权益,扩大捐献者范围。

关键词:自愿 器官捐献自愿无偿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是指身故后仍然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胰腺等人体器官。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天津 市鼓励捐献人体器官。分配和利用捐献的人体器官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这几年,一些热心公益事业的志愿者成为了“协调 员”,他们通过自己的辛苦工作,向人们宣传人体器官捐献的意义。本《条例》对人体器官捐献的组织职责进行了规范。市人体器官捐献委员会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 组织协调和推动工作,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工作,市红十字会负责宣传动员、捐献登记、捐献见证、捐献颁证、人道救助、缅怀纪念等工作。市红十字 会应当在红十字会组织和医疗机构的人员中选定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

关键词:登记 本人办理捐献意愿登记

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机构应当将其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布。市红十字会建立并完善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系统,该系统应当包括人体器官捐献的 捐献登记、器官获取、器官分配、器官移植等相关信息。捐献人体器官应当由本人以书面形式表示捐献意愿,并向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人体器官捐 献登记机构、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应当协助其完成捐献登记。捐献意愿登记后,本人可以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登记。生前未明示不捐献人体器官的人身故后,其配偶、 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死者的人体器官。以前款规定形式捐献人体器官的,有关捐献信息应当记入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系统。

关键词:尊重 近亲属器官移植优先排序

捐献意愿表达人和捐献者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和社会尊重。捐献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 女、外孙子女在病情救治需要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可以优先排序。医疗机构及相关医务人员应当对捐献者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尊重捐献者的尊严。 民政部门应当免除捐献者的丧葬费用,并为其丧葬事宜提供便利条件。市红十字会应当向捐献者亲属颁发人体器官捐献荣誉证书,设置捐献者纪念设施,定期组织开 展悼念活动。市红十字会可以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按照天津市有关规定用于救助经济困难的捐献者家庭。红十字会及相关单位根据需要,应当对家庭经济困 难的捐献者亲属给予必要的关怀和帮助。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医务人员依法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协 助,并提供便利条件。

关键词:保密 严格保护捐献者信息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红十字会、相关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与人体器官捐献相关的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市红十字会的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工 作、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司法部门举报涉及人体器官的违法行为。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亲属之间捐献活体器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捐献信息应当纳入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系统。捐献人体角膜,参照本条例执行。捐献意愿表达人在办理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的同时,表达捐献遗体意愿的,红十字会应当一并办理捐献遗体登记相关事宜。

市红十字会:捐献者权益更有保障有助扩大捐献者范围

《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公民身故后人体器官捐献的地方性法规。就《条例》中的有关重点内容,记者采访了市红十字会器官捐 献中心工作人员冯爱国。据介绍,这部《条例》的制定对保障捐献者权益、扩大捐献者范围都有较大的益处,可为市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保驾护航。

目前,我国的年器官移植数量已经位居世界第二,其种类和成功率也都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我国已开展的移植手术包括肾、肝、心、胰腺、肺、甲状旁腺、肾上腺、骨髓、角膜、小肠等多种器官和组织移植,世界上能做的移植手术我国都能完成,其中肾脏移植已超过2.5万例。

现在,器官捐献工作的重心仍是扩大宣传。市民在报名成为器官捐献意愿表达人之前最好事先征得近亲属同意,以便于将来可以按照捐献人意愿实现捐 献。在实际工作中,有70%-80%的潜在捐献者都是因为家属的原因最终无法实现捐献。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也在更新,有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了器官 捐献的观念,但很多人心目中传统的完尸观念仍相当牢固,亲人逝后捐献器官对于他们来说仍然是一件无法接受的事情。再有,很多家属也很顾忌周围的舆论,害怕 自己捐献亲人的器官会遭受别人的指责与非议。其实,器官捐献是爱心的传递,是用另外一种方式使生命得以延续,是对逝者家属一种特殊方式的精神安慰,是对器 官接受者的生命援助。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条例》更完善 更具可操作性

人体器官供体不足,是世界性的问题。中国每年大约有150万人需要进行人体器官移植,但每年只有约1万人能够得到可供移植的人体器官,供需比例 不足1%。推动社会性的捐献身故后的人体器官,是世界上解决人体器官供体不足问题最主要、最理想的途径。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推动和规范人体器官 捐献。《条例》的制定过程是怎样的?其中哪些重点内容值得关注?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高绍林主任介绍,市人大常委会将《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列为2012年立法计划地方性法规提请审议项目。为了加快立法起草工作进度,提高立 法质量,经过深入调研,十六易其稿,最终形成了“条例草案”。按照立法程序要求,“草案”征求了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等29个单位的意见。进行了多次修 改后,审议通过的《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更加完善、更具可操作性。

本市作为人体器官移植优势学科所在地,共有第一中心医院、总医院、泰达心血管病医院、第三中心医院、医大二附属医院等5家医院获得部、市两级人 体器官移植资质认定,在移植病人的数量和移植手术质量方面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2010年3月至今,本市共有438人登记捐献人体器官,29名成功实现捐 献。但捐献人体器官的短缺问题仍非常突出,很多患者因等不到匹配的人体器官而失去救治的机会。

高绍林主任介绍,推动人体器官捐献是一项长期、复杂的任务。立法应先解决有法可依,再渐次推进,逐步完善。本市立法以推动和鼓励公民捐献其身故后的人体器官为主旨,包括了明确人体器官捐献原则、人体器官捐献的流程、建立人体器官捐献激励机制和困难救助机制等主要内容。

文章来源:http://news.72177.com/2012/1225/120175.shtml